(2015)大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82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武定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10月相识、谈婚。2005年1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我家生活。于2005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杨某甲,现年10岁。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整天沉迷于网络,经常在网吧上网彻夜不归,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顾,我对他进行劝告,被告反而怪我影响他心情。2008年春节后,被告又经常不回家,我问其原因,被告反而数落我,随后一走了之,没有任何消息。2010年春节前,被告回家了,并承诺以后一定好好过日子。2013年“五.一”节后,被告不做任何事情,又经常泡网吧,我叫他接送孩子,双方发生吵闹,他索性再次离家出走。我四处打听都没有他的消息,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综上,我与被告夫妻分居二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我负责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不需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我承担。被告李某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杨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李某、杨海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身份状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为2005年1月19日。3、大姚县金碧镇黄海屯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杨家村民小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于2015年“五.一”节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询问笔录一份、本院委托武定县法院对李发明调查笔录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后未回到老家,其父亲也没有他的音讯。本院认为,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1、2,因来源合法,能客观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身份状况及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及本院询问笔录、本院委托武定县法院对李发明调查笔录,因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故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综合证实了被告李某于2013年“五.一”节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相识、谈婚,2005年1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于2005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杨某甲,现年10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整天沉迷于网络,对家庭及子女很少照管,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8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2010年春节前,被告回到家中,并承诺以后一定好好过日子。2013年“五.一”节后,被告又经常泡网吧,双方发生吵闹,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未加以珍惜,整天沉迷于网吧。特别是被告于2008年春节前、2013年5月两次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子女的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了夫妻分居生活二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分居生活二年多,经审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杨某某表示,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子女由其负责抚养,不需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同时还表示,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也由原告承担。原告的上述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50元,由原告杨某某交纳(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席子荣审判员 柴晓东审判员 邱明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