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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海芽与徐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芽,徐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袁海芽。被告:徐冠。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芽与被告徐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芽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原告袁海芽已预付),减半收取45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袁海芽已预付),合计718元,由原告袁海芽负担。审 判 长  林 平人民陪审员  陶春才人民陪审员  徐凤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