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诚宏燃料有限公司,英德市鸿业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帝亚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帝赛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10号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三社桥子口,组织机构代码66644614-8。法定代表人陈虹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帝亚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33号-2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8092-X。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重庆帝赛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131-1-2号。法定代表人熊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帝亚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帝赛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