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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永清与廖荒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清,廖荒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吕永清,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廖荒得,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永清与被执行人廖荒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永清与被执行人廖荒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吕永清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执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