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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曹某,女,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召刚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