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曹某,女,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召刚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