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宫和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宫和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盛业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和云,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下称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和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小慈、王文,被上诉人宫和云的委托代理人徐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于2013年11月5日与案外人阮建高签订《车辆管理合同》,约定阮建高将皖E×××××号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其名下从事运输,挂靠期间其仅收取挂靠车辆服务费,挂靠车辆的运营、管理、费用的承担及利润的分配全由车主阮建高自主负责。此后,阮建高雇佣宫和云驾驶该车从事运输业务,宫和云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由阮建高安排,工资亦由阮建高发放,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与宫和云无任何经济上或组织上的隶属性,因此,宫和云并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仅与阮建高建立雇佣关系。2013年10月20日,宫和云驾驶该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擅自认定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与宫和云建立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后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宫和云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不认可此鉴定意见而申请再次鉴定,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在未通知其参与鉴定的情形下即对宫和云伤情予以鉴定,鉴定程序明显违法。2015年6月,宫和云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仲裁,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主张本人工资为7150元。由于工资未由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发放,相关工资表亦非由其制作,其对工资数额不承担举证义务,而阮建高作为雇主已明确陈述宫和云的工资计算方式,但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径自以马鞍山市2013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明显欠缺事实依据。此外,虽然宫和云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他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比例向宫和云承担赔偿责任,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并未扣减其他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款,明显欠缺法律依据。综上,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认为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请判令其无需向宫和云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43575.48元,无需向宫和云支付工资3900元,由宫和云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查明:宫和云自2013年10月1日始驾驶皖E×××××号重型罐式货车从事运输,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本市运输50元每趟、南京60元每趟。皖E×××××号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阮建高,挂靠在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从事道路运输,阮建高向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交纳管理费。2013年10月20日,宫和云驾驶该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干骨折、枕骨骨折、左肺挫伤、左第6肋骨骨折,支付医疗费64432.48元。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和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21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宫和云与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宫和云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14年9月3日,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宫和云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4年12月20日,2015年3月30日,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宫和云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6月3日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结论为玖级。宫和云向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当劳人仲裁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宫和云的工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裁令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给付宫和云医疗费64432.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2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共计243575.48元;给付申请人未支付工资3900元;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驳回宫和云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审认为:宫和云与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宫和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属于工伤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依法予以确认,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给予宫和云工伤保险待遇;宫和云每月工资不固定,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465元/月计付尚欠的工资及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并无不妥;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宫和云因工伤所致劳动功能障碍作出最终结论即九级伤残,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亦无不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宫和云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4年12月20日,故停工留薪期为1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465元×80%÷30天计算,以住院时间34天计合情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应予以赔偿;劳动能力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赔偿。宫和云受伤后由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情用药,据此支付的医疗费应根据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宫和云自2014年10月1日驾驶车辆从事运输,同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应当按照宫和云的实际工作时间19天计付工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持异议,予以确认。综上,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当劳人仲裁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于法有据,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宫和云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原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宫和云医疗费64432.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2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计243575.48元。二、原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宫和云工资3900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无需向宫和云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工资,事实与理由如下:1.其于2013年11月5日与案外人阮建高签订《车辆管理合同》,约定阮建高将皖E×××××号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其名下从事运输,挂靠期间其仅收取挂靠车辆服务费,挂靠车辆的运营、管理、费用的承担及利润的分配全由车主阮建高自主负责。此后,阮建高雇佣宫和云驾驶该车从事运输业务,宫和云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由阮建高安排,工资亦由阮建高发放,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与宫和云无任何经济上或组织上的隶属性,因此,宫和云并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仅与阮建高建立雇佣关系。2013年10月20日,宫和云驾驶该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擅自认定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与宫和云建立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后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宫和云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不认可此鉴定意见而申请再次鉴定,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在未通知其参与鉴定的情形下即对宫和云伤情予以鉴定,鉴定程序明显违法。2.原审认定工资收入错误。阮建高作为雇主已明确陈述了宫和云的工资计算方式,当涂县人民法院径自以马鞍山市2013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明显欠缺事实依据。3.宫和云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就座位险已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审对此事实未予查明。宫和云辩称:工伤认定经过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宫和云的工资远远高于原审认定的标准,考虑时间问题而未提出上诉。因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告知太平洋保险公司暂不予赔付,座位险理赔手续尚未办理。综上,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相同外,另查明:宫和云尚未因交通事故获得任何赔偿。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同意,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对于宫和云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应否支付;2.原审对宫和云工资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应否支付宫和云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问题。相关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宫和云与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宫和云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作为宫和云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宫和云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未支付的工资,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其次,关于宫和云的工资标准问题。由于宫和云工作不到一个月即发生交通事故,宫和云和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对于宫和云的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以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465元计付未支付工资及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并无不妥。第三,至二审庭审结束,宫和云尚未在交通事故中受偿,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关于宫和云已就座位险受偿的主张没有依据。综上,百盛汽车运输当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