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杰泰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杰泰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26号原告天津市杰泰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9号2门404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洪奇,总经理。被告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金景善,董事长。被告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金华路1号。原告天津市杰泰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