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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柳青、朱臻巍与桐乡市世贸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柳青,朱臻巍,桐乡市世贸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叶柳青。申请执行人朱臻巍。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江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叶柳青、朱臻巍诉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41655.78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