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邹海玲与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玲,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火林,翁钊剑,李建荣,曹正良,鲁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922号原告邹海玲。被告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东路2号B-30#。法定代表人郑学军,职务不详。被告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城北京路84号(客运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周火林,职务不详。被告周火林。被告翁钊剑。被告李建荣。被告曹正良。被告鲁金伟。在原告邹海玲诉被告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火林、翁钊剑、李建荣、曹正良、鲁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海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海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琍琍代理审判员 赵 夜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