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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泰来县隆运摩托车商店诉魏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隆运摩托车商店,魏洪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72号原告泰来县隆运摩托车商店,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盛丽桃园小区楼下。经营者于海军,住所地泰来县和平镇兴隆村。被告魏洪才,住所地泰来县胜利蒙古族乡黑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隆运摩托车商店诉被告魏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魏洪才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隆运摩托车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