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锡其、林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其,林金喜,吴琼怡,周锡其,林金喜,吴琼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其,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金喜,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琼怡,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周锡其与被执行人林金喜、吴琼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2015)温瑞执民字第55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锡其与被执行人林金喜、吴琼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8.26万元,申请人只要求偿还60万元,放弃剩余本金、利息,总共算60万元。双方约定,第一期余2016年2月14日还款10万元整,剩余案款于第二次付款之日起每两个月内付10万元,直至案款还清为止。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10万元,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9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