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申请执行牛士光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牛士光,郭开封,李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被执行人:牛士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开封,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付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士光、郭开封、李付华借款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