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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斌、陈伟、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斌,陈伟,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缪华,褚轶,王晓峰,白惠琼,白明源,许梦蓉,林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9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被告赵斌,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伟,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白明源。被告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缪华。被告缪华,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褚轶男,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晓峰,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白惠琼,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白明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许梦蓉,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林泳,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陈伟、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缪华、褚轶男、王晓峰、白惠琼、白明源、许梦蓉、林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斌、陈伟、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缪华、褚轶男、王晓峰、白惠琼、白明源、许梦蓉、林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赵斌、陈伟、三明市鑫都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缪华、褚轶男、王晓峰、白惠琼、白明源、许梦蓉、林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