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雪艳与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艳,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75-1号原告李雪艳。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保。被告王保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艳诉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庄名下的银行存款6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李雪艳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恒祥北大街房屋、座落于恒祥北大街新一代C区房屋、座落于朝阳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雪艳名下的座落于恒祥北大街的房屋产权手续。二、查封李雪艳名下的座落于恒祥北大街新一代C区的房屋产权手续。三、查封李雪艳名下的座落于朝阳区的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