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77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