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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77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