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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郝全贵国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郝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郝全贵,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新乐市西王村人,身份证号:132329196807291214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