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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宗军与金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军,金昌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411号原告王宗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昌南,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宗军与被告金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昌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军撤回对被告金昌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宗军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