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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罪犯鲁殿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殿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270号罪犯鲁殿申,男,1963年3月23日生,吉林省农安县,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农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殿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鲁殿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鲁殿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殿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