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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士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赌博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申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士申在瑞安市塘下镇××路××号二楼包厢内摆设赌窟,召集他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计人民币11000元。2015年12月15日,该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陈士申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士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管某、颜某、董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士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士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追缴被告人陈士申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