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云阳县世纪轿车维修厂与陈世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世纪轿车维修厂,陈世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7号原告云阳县世纪轿车维修厂,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北路B5号路段中天建材公司综合楼附1楼。经营者李钦发,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陈世勇,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五同路430号1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006260073。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世纪轿车维修厂与被告陈世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世纪轿车维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