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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104号原告赖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覃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