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潘云、黄足妹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潘云,黄足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人民路1号3-3室。法定代表人:钱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潘云,1971年8月月5日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足妹。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高政,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智川,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潘云、黄足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46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为二被申请人垫付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款83986元,在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款项后,2015年7月20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垫付的赔偿款无法得到追偿,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与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杜云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当事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亦已经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杜云伟外出务工,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经法院多次查找未果,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认为垫付的赔偿款无法得到追偿的主张与本案原审判决没有直接的联系,原审实体处理正确,程序正当,申请人要求立案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林广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