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欣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幢XX楼。法定代表人傅利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农,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礼,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甲。委托代理人董玮杰,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瑞欧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欣礼持有二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的《委托协议书》,其一内容为:“现客户李欣礼支付壹拾壹万零捌仟元正,本人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原件用于办理购买沪牌二手报废更新单壹张(直接过户到客户李欣礼本人名下),办理周期预计六周。如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办理成功,退还客户李欣礼所有钱款以及相关证件。”上述协议落款处“公司盖章”一栏加盖有安吉瑞欧公司销售部销售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名”一栏署名吕乙。其二内容为:“现客户李欣礼支付壹拾万零捌仟元正,本人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原件用于办理购买沪牌二手报废更新单壹张(直接过户到客户李欣礼本人名下),办理周期预计六周。如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办理成功,退还客户李欣礼所有钱款以及相关证件。”上述协议“经办人签名”一栏签署有吕乙名字。该协议左下方还写有“附:已收到全款”及吕乙的身份证号。2014年10月13日,李欣礼曾汇出10.8万元至吕乙指定的账户。2015年5月,李欣礼诉至原审法院,以安吉瑞欧公司无法为其拍得二手车牌为由,要求判令安吉瑞欧公司退还李欣礼委托费用10.8万元。原审庭审之后,李欣礼确认收到吕乙退还的2万元委托费用,并出具了确认函。原审认为,李欣礼提供的《委托协议书》显示,该协议由安吉瑞欧公司员工吕乙作为具体经办人与李欣礼签署,且加盖了安吉瑞欧公司的销售专用章,李欣礼有理由相信自己是与安吉瑞欧公司达成代办车辆牌照事宜的委托合同关系。安吉瑞欧公司主张该行为系员工吕乙的个人行为,与现有证据相悖,不予采纳。李欣礼根据《委托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安吉瑞欧公司承担未履约的责任,退还所收费用,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欣礼确认已收到退还的2万元,予以扣除。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欣礼8.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李欣礼负担228元,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2元。安吉瑞欧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欣礼的起诉请求。安吉瑞欧公司上诉称,公司的经营范围无购买二手车牌的业务,李欣礼是向吕乙个人付款,也是委托吕乙个人办理二手车牌业务,安吉瑞欧公司对吕乙的行为不知情,涉案的委托协议是吕乙偷盖的公章,公司为此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李欣礼要求安吉瑞欧公司承担退款责任无理由。被上诉人李欣礼辩称,在签署委托协议时,吕乙是安吉瑞欧公司的职工,协议上也加盖了安吉瑞欧公司的合同公章,故李欣礼有理由认为是安吉瑞欧公司在代办二手车牌的业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在案的《委托协议书》内容明确,形式完备,特别是公司盖章栏不仅有安吉瑞欧公司当时的工作人员签名,还盖有安吉瑞欧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故李欣礼主张其是与安吉瑞欧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有理由与依据。现合同相对方未完成受托义务,应当依约向委托人返还钱款。故原审法院支持李欣礼的起诉请求,是属正确。安吉瑞欧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安吉瑞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潘春霞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