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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梁柏霜、刘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梁柏霜,刘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梁柏霜。被执行人刘巧丽。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梁柏霜、刘巧丽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柏霜、刘巧丽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柏霜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晨华路2号东岸-御花园5栋2-2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梁柏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柏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