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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孝兵、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袁孝兵,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建中,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袁孝兵,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申请人长丰县鹏城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孝兵、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袁孝兵、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共计311677.58元。2015年11月24日该案进入执行终结程序。2016年1月2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袁孝兵已履行240301元,尚未履行71376.58元。因被申请执行人袁孝兵、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尔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进入终结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荣泰物流有限公司表示:由于被申请执行人袁孝兵在缓刑考察期间不能外出从事运输业,由合肥市荣泰物流公司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三被申请执行人赔偿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对于执行余款21376元,表示放弃执行。2016年1月29日,由合肥市荣泰物流公司的阮仁苍代为被申请执行人袁向兵交纳执行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94元、执行费500元汇至本院执行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