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襄阳砼州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商砼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80-2号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有健,襄阳砼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湖北振达建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砼州公司与被告湖北振达建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砼州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动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4250元,由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