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闪焦生与被告郑建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焦生,郑建新,孙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09号原告闪焦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郑建新,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媛媛,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闪焦生与被告郑建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闪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闪焦生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