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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闪焦生与被告郑建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焦生,郑建新,孙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09号原告闪焦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郑建新,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媛媛,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闪焦生与被告郑建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闪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闪焦生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