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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妙蓉、张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黄颖琦,局长。委托代理人柯维维,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妙蓉。被执行人张梁。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梁、陈妙蓉作出北计生征字(2014)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梁、陈妙蓉均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逸嘉新园47幢262号503室非农业户口,被��行人张梁2012年9月从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178弄1号302室迁到逸嘉社区,被执行人陈妙蓉2007年6月从浙江省温岭石塘镇白岭头路129号迁到江东中兴路,2012年9月从宁波江东区中兴路178弄1号302室迁到逸嘉社区,该夫妇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30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女孩,又于2013年11月4日在宁波第九医院生育一胎女孩,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梁、陈妙蓉分别按照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1元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5802元,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1604元。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于同日缴纳了70000元社会抚养费,并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余款,但到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因机构改革,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由申请执行人继续行使。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卫计催告字(2015)第11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主动缴清社会抚养费余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缴纳了30000元社会抚养费,并再次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余款,但至今未缴清。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北计生征字(2014)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并送达被执行人,且不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北计生征字(2014)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剑锋审 判 员  丁 颖代理审判员  吴 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