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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395号申请人刘勇,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告刘广,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刘勇与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3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4、查询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5、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履行案款9447元,被执行人分批履行剩余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申请人书面同意将被执行人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