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龙克辽、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克辽,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远峰,秦荣华,马华宣,余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克辽,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9456-5。法定代表人程明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兴国,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远峰,男,生于1976年1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保险公司职员,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建始县。原审被告秦荣华,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七里坪中学教师,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原审被告马华宣,男,生于1967年9月9日,回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原审被告余波,男,生于1972年2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建始县。上诉人龙克辽因与被上诉人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李远峰、秦荣华、马华宣、余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克辽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克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克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上诉人龙克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吴 卫审判员 侯著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