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7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77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田园巷16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华岳,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龚华岳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774元,违约金905元,公告费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龚华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7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龚华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