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孔二堂诉被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二堂,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孔二堂,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法定代表人张海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孔二堂诉被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二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二堂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孔二堂。审判员 : 魏 志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宝音其其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