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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时建良、杨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时建良,杨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49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45号A座。负责人朱文娟。被执行人时建良。被执行人杨雪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时建良、杨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时建良、杨雪珍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249545.48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7681.76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时建良、杨雪珍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4976元;上述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3元,由时建良、杨雪珍共同负担。因时建良、杨雪珍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49545.48元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时建良、杨雪珍涉及本院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其名下无登记房地产和车辆。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时建良、杨雪珍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