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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振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刑初1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豹。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石栾检公诉刑诉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刘振豹三次出售冰毒供苗某吸食,每次约0.5克,售价300元。2014年10月22日晚,刘振豹容留苗某在自己家吸食冰毒,2014年10月30日中午,刘振豹在自己住处容留赵某、王某吸食冰毒。2014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刘振豹家中查扣冰毒8.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振豹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刘振豹的供述与辩解,栾城区公安局扣押的冰毒、冰壶,证人苗某、王某、赵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冰毒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称重被告书,栾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缴毒品登记表,被告人刘振豹的户籍证明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豹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振豹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振豹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振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逮捕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书汉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林旭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