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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142号被执行人王××,男。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5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