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彪与李岳霖、裘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郭彪。被执行人:李岳霖。被执行人:裘冬飞。申请执行人郭彪与被执行人李岳霖、裘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