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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勇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代表人:黄文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勇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以(2015)烈民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石漾、李丽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惠园小区B幢605号的房产一处;查封了担保人陈大干、孙启侠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金星巷1幢601号的房产一处;查封了担保人刘勇、陈香玲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路56号滨河花园41幢1103号的房产(淮房地产权证淮北市字第120117**号和淮房地产权证淮北市字第120117**号)一处。现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要将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石漾、李丽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惠园小区B幢605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大干、孙启侠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金星巷1幢601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刘勇、陈香玲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路56号滨河花园41幢1103号房产(淮房地产权证淮北市字第120117**号和淮房地产权证淮北市字第120117**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