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迟琛、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琛,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迟琛。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辉。申请执行人迟琛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64719.9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交纳案款64719.96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