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罗春梅,唐光洪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勇,罗春梅,唐光洪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80号申请人:王志勇,男性,汉族,1970年0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罗春梅,女性,汉族,1979年0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唐光洪,男性,汉族,1974年1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王志勇与罗春梅,唐光洪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勇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