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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程越、齐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程越,齐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80号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崔健,系行长。被告:程越。被告:齐畅。本院受理的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程越、齐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程越系加拿大国籍,本案系涉外案件,应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