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永与张春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张春颖,李永,张春颖,李永,张春颖,李永,张春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952号原告李永,住德惠市。被告张春颖,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张春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100元,原告自行负担1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