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福建天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忠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71号原告:福建天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45446-0),住所地邵武市八一南路西湖丽景4-5幢架空层一层店面。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兴,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林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