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步建与福建省南平市龙鑫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福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步建,福建省南平市龙鑫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陈步建,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龙鑫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水溪口。法定代表人余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福寿,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阳市。关于陈步建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龙鑫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06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龙鑫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福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