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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艾伟刚与赵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伟刚,赵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729号原告:艾伟刚。被告:赵勇军。原告艾伟刚为与被告赵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赵勇军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4月9日,被告赵勇军出具借条向原告艾伟刚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以浙C×××××宝马牌轿车作为抵押,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赵勇军至今未曾予以归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艾伟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勇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艾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