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辛凌与高凯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凌,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辛凌,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高凯,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执行的辛凌申请高凯其他案由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范长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