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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辛凌与高凯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凌,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辛凌,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高凯,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执行的辛凌申请高凯其他案由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范长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