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司惩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王志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浙司惩复1号申请复议人王志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复议人王志峰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浙杭行初字第272-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志峰认为:1.说法官“神经病”的回避复议申请书上有明显涂改,没有在法庭上说法官“神经病”,庭下有情绪时是说过这话。这话是在情绪下说的,是在不理智时说的,本意无意伤害谁;2.之所以有情绪是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审理中程序违法、枉法审理、枉法裁判非常厌恶不满;3.杭州市级人民法院暴力强制羁押其近三个小时,违反法定程序。请求:1.撤销(2015)浙杭行初字第272-1号罚款决定;2.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策划人、参与人的枉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王志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回避《复议申请书》,称“在我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中,你院对我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我申请复议。因为我有证据证明他们已不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依法必需回避。我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不光对我的案子是简单的审错案,而完全是错判。完全是有意识的故意利用手中神圣司法权力迫害我王志峰了。我的证据也就是他们审我的另一个案子不开庭审结给出裁定书。最可笑的是此裁定书明确被上诉人没有答辩意见,也就是此裁定是他们臆想单想作弄出来的,最最可笑此裁定竟就是我被非法(住所非法、程序非法、执行非法)处分,我依法申诉至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他们竟说(被上诉人的不履职失职渎职导致我三年多不能进校上课)对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是一个正常人、正常法官的法律认定吗?杭州市中院要这种神经病来审我案子吗?还不让他们回避吗?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想干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志峰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在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涉案回避《复议申请书》中,用“还要这种神经病”的词语侮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无论其是否处在有情绪状态下,均已构成应当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对王志峰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在调查处理程序中,鉴于王志峰并不诚恳悔过,亦未按审判人员要求配合调查,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在作出涉案决定前临时对其采取控制性措施,并无不当;无证据表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违法强制羁押近三个小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志峰的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