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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