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