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24号申请人: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与霞光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秦鑫。申请人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965345,出票人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万豪制衣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万豪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付款行招商银行杭州庆春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山东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