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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太俊、张兆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特29号申请人:刘太俊。申请人:张兆强。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太俊、张兆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太俊、张兆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太俊赔偿申请人张兆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共计8500元,2016年2月14日付清。二、申请人张兆强的住院手续由其本人保存,其不得据此再向刘太俊主张权利。三、其他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