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康社怀、王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康社怀,王德彬,杨利芳,高文尚,智国彪,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冠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龙祥机械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67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栋。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被告康社怀,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德彬,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利芳,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高文尚,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智国彪,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智国彪。被告洛阳市华冠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兴华街16号。法定代表人白宏宾。被告伊川县龙祥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康社怀。本院受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社怀、王德彬、杨利芳、高文尚、智国彪、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冠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龙祥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社怀、王德彬、杨利芳、高文尚、智国彪、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冠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龙祥机械厂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康社怀、王德彬、杨利芳、高文尚、智国彪、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冠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龙祥机械厂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虹 搜索“”